租稅優惠之憲法界限與政策妥適性之探討—以產業創新條例為中心
對於租稅優惠之探討,由於其係量能課稅原則之例外,是有對於該原則進行說明之必要。對於「量能課稅原則」(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之理解,一般係指, 個人之稅捐負擔應按照租稅義務人可以給付稅捐之能力(Zahlungsfähigkeit)加以衡量,惟就該給付能力應扣除必要之成本及最低生活之費用,並應顧及配偶與家庭的保護及人性尊嚴(Menschenwürde),且所稱給付能力並非以私法行為之形式作為唯一判準。又通說認為該原則之提出,使得稅捐債務之成立具有否定「對價原則」或「受益者付費原則」之意義,進而使得稅捐債務之成立具有非對待給付性。此外,並有將該原則適用於所得稅及以財產收入為主要目的之稅捐歸屬於稅捐正義之概念,因而成為稅法上極為重要之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