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原則與納稅人程序保障,以租稅申報程序為中心
「量能原則」以憲法平等原則與自由權保障為依據,其貫穿租稅實體法,並作為財稅法違憲審查之準據;然一般對租稅負擔能力之理解,係出於實體上或經濟上之理解;但人民在程序上為履行若干程序義務,亦往往要花費諸多勞力、時間、費用,稅法與相關法規命令為調查稅基,亦可能課予人民諸多程序義務,並附以強制或處罰手段作為後盾,這部份乃一般稅法乃至行政法領域較少進行體系研究的。本文從納稅人程序保障的觀點出發,基於租稅大量行政、重視人民負擔能力的特性,以及人民反覆被要求進行程序之被動地位,分析實務與理論而得出適合我國稅法上的程序性原則──程序上量能原則,並以「租稅申報程序」作為實踐對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40號解釋可謂量能原則程序面向的發展契機。該號解釋雖未從量能原則角度審查租稅調查程序法律,但大法官在解釋理由中提出「租稅稽徵程序之規範,不僅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之作業成本與費用等負擔,且足以變動人民納稅義務之內容。」實已確認租稅程序之負擔,乃是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本號解釋乃開啟對一般租稅程序之違憲審查,並就課稅事實採取接近真實、預先信賴當事人之立場,節省人民在租稅程序上的負擔,就納稅人程序保障而言,實係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標竿見解。 本篇論文最重要之處就是希望在稅法領域,透過一個已經釋憲實務承認的「量能原則」,結合租稅行政特色與基本權程序保障功能,從現行法歸納、並從憲法架構演繹出「程序上量能原則」,證立量能原則的程序面向,透過理論建立,使實務界對租稅稽徵程序之法律有一個憲法高度的施力點,使實質法治國家審查租稅程序法律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