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研究
消滅時效為民法上重要課題之一,請求權時效完成與否,乃債權人能否順利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之關鍵,然我國民法消滅時效制度自立法迄今,幾未修正,以致於適用上存在許多爭議。本文首先闡述羅馬法時期時效制度之演變及時效制度存在目的,接著探討我國民法上適用消滅時效規定之請求權類型。再者,時效期間與起算點部分,本文認為應縮短一般時效期間,並統一時效期間之規範,時效起算點則應考量債權人主觀上是否知悉或可合理期待其知悉請求權基礎事實。另外,時效障礙之類型,我國民法僅有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未有時效停止制度,然時效停止於意義、法律效果及功能方面,均與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制度有所差異,非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制度所能取代,因此本文認為應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時效停止制度。最後,就消滅時效之效力部分,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僅賦予債務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本文主要透過整理最高法院相關判決之見解及學說發展,指出我國現行民法之闕漏,並藉由外國立法例之介紹及比較,期能提供未來消滅時效制度修法時之參考。